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200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路由北向南行驶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马某某、杨某等人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3时40分在伊川县**医院对其抽血化验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医院抽血证明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 李乐迪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处**村**街**号;
2.案卷材料二册四十一页,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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