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客车(京Q****6)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京平高速54公里加200米处时,与路中心护栏接触后,任某某车又与同向的陈某甲驾驶的“奥迪”牌小客车(京Q5****5)左前部接触,陈某甲车右侧又与徐某某驾驶的“红旗“牌小客车(京Q**1)左侧接触,造成三车损坏,任某某、陈某甲及陈某甲车乘车人付某某、董某某、吕某某、陈某乙受伤。2019年9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徐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