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号。2000年4月3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09时01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皖AX****小型轿车在**大道与**外环交叉口,被邢台市交警支队七里河新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要晓伟
张焕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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