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3****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102国道+1240公里处时被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3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