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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址均为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荆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口,与前方顺行的张某甲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任某某、张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在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元华

检察官助理:张照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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