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7********,回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灰色江淮汽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泰街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
检察员:张 洲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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