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在河南省内乡县瓦亭镇朋友闫某某家吃饭期间喝酒,酒后任某某无证驾驶报废面包车前往淅川县厚坡镇张庄村接唐某某等人,后在张庄村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出警民警查获。2019年5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显示从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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