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RJ**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眉县首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组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陕CG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高某甲、高某乙、许某某)相撞,致任某某、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762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标有任某某字样的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9.1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眉公交认字【2019】第1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笔录;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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