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喝酒后,驾驶陕A****2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白杨小学门口处时,适逢民警在此执勤,发现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遂带至长安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任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2.查获经过;3.个人信息;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6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9183****。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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