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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花园**号楼**单元**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霓小巷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9.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288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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