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A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七里甸路红绿灯路口处,疏于观察,在经过有信号灯指示的路口时,未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苏A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任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血。

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提供的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