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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56mg/100ml)驾驶粤B8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铂金酒店信号灯路段时,车头与从香芒路往康怡路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S8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碰撞路边停放的湘MM9****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二个月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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