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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90********,汉族,中专毕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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