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民委员会**、**,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Y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0265****;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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