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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镇**路**市场南门丁字路口处,追撞李某某驾驶的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尾部,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到场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任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6.9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确定:任某某为全部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已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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