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A*****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和浩特市车管所南门处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1年1月4日
附
1.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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