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居**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6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北右转行驶至与瑞庭路交口附近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中山路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37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补充材料一页、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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