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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F****8”的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金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街荣水园小区门前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8.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血样采集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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