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DU7639号轻型拦板货车沿寿县寿春镇紫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金路与大顺路交叉口处,撞上路边行道树,致车上乘员刘某某、吴某某受轻微伤。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任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任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任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46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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