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l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镇**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任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任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无前科,无机动车辆驾驶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6月9日晚,在**庄工地附近的饭店吃的面,喝的酒,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从赵庄工地回**庄,至**镇**村路段被交警查获。我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证。
3.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99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24.4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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