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现居地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广饶县潍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饶立交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