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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县**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曹县朱洪庙乡巨鑫源路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泉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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