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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及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1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日照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2±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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