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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7********,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务工地点甘肃省****,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晚,任某某驾驶灰色东南牌晋LN****号小轿车由平利县城**路驶往**,后欲驶往**镇**村**公路*标项目部,**时**分许车辆行至原308省道**KM+**0M处,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任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加速冲卡后向**路行驶,**时**分许执勤民警在**路**小学门前设卡将其拦截查获,任某某体内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8.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平利县中医院强制抽取静脉血样,并指派专人将血样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3620****;

2、本案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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