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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茶园中路北13米路段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5****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2.4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任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9mg/100mL。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证人康某某2500元、其驾驶的粤A5****小轿车车主邝某某13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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