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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巷**号,现住址: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人,中共党员。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1****的白色标志牌小轿车行驶至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口时被交警查获。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任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83.7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抽血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玉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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