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调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任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18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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