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怀来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路段处时,被怀来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样本记录表;
5、视听资料:影像资料制作说明、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书记员:王永忠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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