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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6********,汉族文化,专科毕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白色小鹏牌小型轿车沿武侯区晋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距离晋阳路300号门前检查点约十米处时,任某某停车后下车逃跑,执勤民警追赶了几十米后在街沿上抓获任某某。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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