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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别克小汽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主道由东向西方向距同诚路公交站台约20米处,因酒后疲惫便将车停在道路中央处睡觉,路过此处的其他驾驶员发现后报警。交警四分局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现场挡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

2021年01月09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黑色别克小汽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德源北路清马路路口二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其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97.3±6.3mg/100ml。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取保候审阶段又犯新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瑞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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