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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路**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任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38分前,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Q*****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桥内侧主道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随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该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路口往**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凡

检察官助理:田椰子

2020619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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