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江北新区**街道**社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九大队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A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园西路西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浦六南路和旺鑫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3mg/100ml血。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江北新区**街道**社区**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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