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沭阳县**乡**村**组。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苏B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沭阳县永嘉路9号行驶到沭阳县南京路与柴沂路交叉以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被告人任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宿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殷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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