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业务员。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苏GN****的灰色小型轿车从灌云县伊山镇百姓旅馆行驶至双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遂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116mg/100ml。后民警将任某某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96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