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N*****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吴桥县**乡政府丁字路口处,与孔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纠纷,后孔某某报警。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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