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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66********,满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2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前路段时,与沿民族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载:张某)相刮撞,造成张某某和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任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4.73mg/100ml,属于醉酒;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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