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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廊坊市**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号,现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单元**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新开桥北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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