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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汾阳市冀村镇**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0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晋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槐安路与西二环南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任某某测试结果86.8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被告人王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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