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 年4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3时00分,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兰考县谷营镇中西村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闫坝路中西村路口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豫唯实司鉴中心鉴定: 任松涛血样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任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民警证明材料;(3)任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照片1幅、任某某与驾驶车辆照片1幅、抽血照片2幅;(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查获经过;2.被告人任松涛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松涛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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