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小区“**”茶屋独自饮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凉州区**巷中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59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醉驾前明知自已的驾照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仍酒后驾驶车辆,且案发前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反家庭暴力法被公安机关处理。主观上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古浪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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