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郭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红绿灯十字路口向北200米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4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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