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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铜川市第一中学篮球教练,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灰色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立交上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3.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案件查获经过;

3.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指纹捺印卡;

7.被告人户籍信息;

8.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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