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突泉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突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5时3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乘员:魏某某),沿建国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路与X401公路交叉路口处,与沿X40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由被害人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突泉县公安局交巡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6.户籍证明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焕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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