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EN1591号小型汽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段时,被设卡盘查的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伦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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