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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蒙B**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65包茂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6千米加700米收费站广场,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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