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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精酿酒馆饮酒,次日凌晨0时5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桔园立交桥路段时,因醉酒后意识不清醒驾车撞上道路中心护栏,并将护栏撞倒,随后该车左前部与对面车道正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湘******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任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5.5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6.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联系方式136574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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