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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4日01时15分左右,任某某驾驶陕A****D灰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环城南路辅道由西向东行至安西街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5.99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现场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户籍信息;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小格

检  察  官:李乖侠

检察官助理:苏  卓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7935****;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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