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4********,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6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K的小型越野客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65公里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1.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任某某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战海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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