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城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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