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
姓名 |
任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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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7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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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0203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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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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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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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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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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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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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 案件 流程 |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20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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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百货大楼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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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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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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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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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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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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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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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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